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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州市供应链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7-11-09 10:02:54

县(市)区商务局、财政局,保税区、高新区管委会   

   现将《福州市供应链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福州市供应链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办法

    

    

福州市商务局    福州市财政局          

                    2017年10月30 



福州市供应链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福州市供应链体系建设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做好财政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256号)和《商务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供应链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17〕337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福州市供应链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福州市供应链体系建设项目的中央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  福州市供应链体系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支持范围,由项目单位承担,按程序纳入福州市供应链体系建设项目库的项目。 

  第四条  市商务局承担福州市供应链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会同市财政局研究资金支持方向,组织项目申报、审核评估、实施管理与验收、提出资金使用方案、专项资金监督和绩效评价等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相关工作。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拨付、监督等工作。 

  第五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开、择优、规范、实效原则,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以下领域及方向: 

  (一)物流标准化 

  重点在快速消费品、农产品、药品、电商等领域,兼顾本土支柱产业,以1200mm×1000mm标准托盘为切入点,搭建社会化标准托盘等单元器具循环共用体系,推进物流标准化。重点支持以下方向: 

  1.支持托盘使用方租赁标准托盘,对现有非标托盘进行标准化改造。支持配置与标准托盘匹配的符合600mm×400mm模数系列尺寸的周转筐(箱)。 

  2.支持与托盘标准化及其循环共用相配套的设施设备的配置及更新改造。 

  3.支持以标准托盘和周转筐(箱)为单元进行订货、计费和收发货,开展带托运输,实现一贯化作业。 

  4.支持托盘运营服务企业购买标准托盘、周转筐(箱)和包装等单元器具,回购存量非标托盘进行标准化改造,建设或改造升级托盘运营网点以及托盘运营管理系统。 

  5.支持建设或改造托盘循环共用服务平台。 

  6.支持围绕物流链数据单元的信息标准化进行相关信息系统和物流信息平台建设或改造。 

  7.其它经市政府批准,或经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共同确认,符合商务部、财政部《通知》精神的物流标准化推进方向的项目。 

  (二)供应链平台 

  支持建设供应链协同平台、供应链交易平台、供应链综合服务平台、供应链公共服务平台。 

  1.支持配置供应链平台建设所需的各种设备。包括高性能服务器、存储器、交换机、防火墙等网络设备以及条码、射频识别标签、阅读器、传感器、定位系统等物联网设备。 

  2.支持研发改造供应链信息系统。包括平台升级改造、系统开发应用、大数据及云服务应用等。 

  3.支持改善网络条件和维护系统运行。 

  4.其它经市政府批准,或经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共同确认,符合商务部、财政部《通知》精神的供应链平台推进方向的项目。  

  优先鼓励供应链核心企业申报融合多方向的综合性项目以及供应链合作企业联合申报协同性较强的项目。 

  第七条  在外地注册法人但在我市有实体的视同法人的分支机构,及在我市注册法人但在省内建设实体的机构,可在我市申报项目。 

    

  第三章  专项资金支持方式和标准 

    

  第八条  福州市供应链体系建设专项资金采取补助或以奖代补方式安排到具体项目。按照先实施后补助的办法,对项目2017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完成的投资额进行补助,单家企业补助上限800万元。具体补助标准为: 

  1.围绕托盘循环共用仓库、配送中心等设施新建项目,按照不超过实际完成投资的5%予以补助;设施改造项目,按照不超过实际完成投资的30%予以补助。单家企业新建、改造设施总补助不超过300万元。 

  2.围绕托盘循环共用的公路运输车辆标准化更新改造项目,按照不超过实际完成投资额的30%予以补助,该项补助额度不超过该企业补助总额度的50%。 

  3.托盘运营服务企业购买标准托盘及周转筐(箱),按照不超过实际投资额的30%予以补助,但补助的托盘、周转筐(箱)购买片(个)数不超过年租赁片(个)次的50%,且服务对象中单家企业租赁费不得超过托盘运营服务企业托盘租赁总服务费的40%。 

  4.物流标准化其它项目、供应链平台项目均按照不超过实际完成投资额的30%予以补助。 

  第九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项目建设、设备配置、安装和升级改造、信息系统开发等项目实施直接相关的支出,不得用于土地购置、征地拆迁,以及与项目实施无关的办公设备、人员经费、日常工作经费等经常性支出。 

  第十条  专项资金分次集中拨付,成熟一批拨付一批。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可根据需要,探索设立供应链创新产业投资基金,专项用于支持我市供应链体系建设。 

    

  第四章  项目申报与评审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申请条件: 

  (一)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在本市所辖范围的独立法人企业或视同法人的分支机构,包括第三方物流企业、商贸批发企业、零售连锁企业、平台企业、生产企业、农业企业、托盘运营服务企业等。 

  (二)申报单位为项目实际投资、实施主体。 

  (三)申报单位有独立、健全的财务核算和管理制度,财务管理规范、信誉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记录或违法违规事项。 

  (四)申报单位对项目建设有可行的实施方案和调研报告,具备承担并完成申报项目的能力。 

  (五)申报单位保证按时完成项目实施进度,承诺能够及时向工作推进部门提供项目推进情况,能够主动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调研,接受审计、财政、统计等部门的监督审计和绩效考核等工作。 

  (六)申报项目需为正在实施或计划实施,并能在2019年6月30日前完成。 

  (七)项目原则上不得享受过政府其他专项补助资金。 

  第十三条  申请专项资金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报表; 

  (二)项目实施方案; 

  (三)申报单位(含合作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证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告(新设公司验收前提供); 

  (五)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需提供规划、土地、环保等相关部门意见; 

  (六)项目资金证明; 

  (七)项目现有绩效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新建项目免); 

  (八)项目责任承诺书; 

  (九)成果或证书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和审批程序: 

  (一)申报受理。市商务局、财政局发布项目申报通知,项目单位按照申报通知要求,向注册地所属县(市)区商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县(市)区商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在确认材料真实、完整后汇总报市商务局、财政局。  

  (二)项目审核。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申报项目的初审、现场抽样查看,对符合支持范围、材料真实完整的项目,提交专家组,按照“总量控制、突出重点、兼顾类型、注重绩效”的原则进行评审论证,初步确定拟扶持项目。 

  (三)建项目库。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建立拟扶持项目库及专项资金安排预案,报省商务厅、财政厅,并经省商务厅、财政厅转商务部、财政部备案。 

    

  第五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五条 市商务局负责入库项目的实施管理,跟踪检查项目执行情况,组织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开展相关统计分析,监测效益、成本等指标,及时总结工作做法经验。 

  第十六条  实施项目动态管理。建立项目进度定期报送制度,项目单位要严格执行承诺书,按照申报方案的目标任务推进项目;要按照要求及时报告项目完成情况、投资进度情况,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大事项,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在预定时间内难以实施或不能完成的项目,市供应链体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进行通报,并可视情况取消扶持资格;福州市开展供应链体系重点城市建设期间,对符合申报条件的新项目,可按照第四章规定入项目库,并报送各相关单位。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完成后一个月内,向所辖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收到项目单位的申请验收报告10个工作日内,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出具初审意见。初审合格后,将验收资料一并报送市供应链体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第十九条  项目验收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验收申请报告; 

  (二)县(市)区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三)项目实施情况分类明细表、绩效表; 

  (四)项目实施相关合同、支付凭证、交易凭证; 

  (五)项目实施前后对比图片、相关部门验收报告等可反映项目进度、实施成效情况的证明材料; 

  (六)由当年度纳入福建省优选库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七)反映项目情况的其他佐证资料;   

  (八)对验收材料和相关数据真实性、可靠性负责的承诺书。 

  第二十条  项目验收。市商务局收到验收申请报告和验收资料后,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组对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内容包括:项目实施任务和投资完成情况,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项目绩效是否达到目标,对行业的示范带动和创新引领作用等。 

  第二十一条  资金拨付。验收合格的项目,报市政府审定同意后,在市商务局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局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七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二条  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对挤占、挪用、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并自觉接受财政、商务、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拒不接受检查的,暂停或停止拨付资金;已经拨付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并收回资金,同时取消两年的申请资格。 

  第二十四条  对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业务主管部门,以及其他部门、中介机构等有关人员在专项资金分配、审批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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